(2015)泽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卫少帅与李大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少帅,李大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卫少帅,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被执行人李大史,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卫少帅与李大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李大史归还卫少帅借款本金13000元(该款于2014年4月25日前支付2000元,以后每月的2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二、李大史支付卫少帅上述借款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李大史负担。调解生效后,李大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卫少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大史支付2014年7月25日以后每月应付的借款及利息88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史无存款、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未履行的借款及利息88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