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亚敏诉被告张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胡亚敏,女,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发旺,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9日,住禹州市。原告胡亚敏诉被告张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胡亚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发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亚敏承担。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郭晓玉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