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洪瀛与杨书会、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瀛,杨书会,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23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瀛,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书会,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瀛与被执行人杨书会、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书会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