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维旭与齐章根、齐社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旭,齐章根,齐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旭。被执行人:齐章根。被执行人:齐社卫。申请执行人张维旭与被执行人齐章根、齐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齐章根、齐社卫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77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齐章根、齐社卫在东营区太行山路25号共同共有一处商业用房,但因另案抵押、查封;在东营区东三路69号共同共有一处住宅,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目前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评估拍卖该房产。2015年7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章根、齐社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需等待申请执行人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方可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