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宁运河热力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运河热力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运河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160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