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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童小青与吴坤福、苏黎丽、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青,吴坤福,苏黎丽,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童小青,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吴坤福,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黎丽,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坤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小青与被执行人吴坤福、苏黎丽、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坤福、苏黎丽、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1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吴坤福已支付195000元应先充抵利息,超出部分再充抵借款本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5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坤福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有2个账户,余额分别为262.17元和535.88元;被执行人苏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370.70元,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793.46元;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314.60元,在招商银行三明分行的存款为621.49元。被执行人以上账户均已冻结。因被执行人吴坤福、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多达11件,涉及债务金额特别巨大,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吴坤福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该案现有其他财产执行需参与债权分配,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元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