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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破(预)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破(预)字第3—1号申请人: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刘立文,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2日,申请人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因缺少部分材料,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补充完毕。本院查明:申请人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注册登记机关为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申请人资金链紧张,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于2014年陷入半停产状态。2015年5月15日,深圳东银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以申请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经双方协商撤回。经申请人自行清产核资,截止2015年8月20日,其负债总额207382205.37元,资产总额152883814.33元。申请人目前资金严重不足,且财产不能变现。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符合破产法关于破产和解的申请条件,其申请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嘉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胡庭成审判员  孙 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