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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醴陵市兴盛商行与何平、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266号原告醴陵市兴盛食品贸易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湘东食品大市场11号。经营者张江林。被告刘洪波,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告何平,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兴盛商行与被告刘洪波、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以原告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波、何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兴盛食品贸易批发部撤回对被告刘洪波、何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醴陵市兴盛食品贸易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