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谷正平申请执行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正平,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389号申请人谷正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被执行人李晓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谷正平申请执行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3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