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超雄与李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雄,李海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黄超雄。委托代理人:叶辉,是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伦。原告黄超雄诉被告李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根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超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超雄诉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签下《借据》确认“本人李海伦(身份证号:××)现向黄超雄(身份证号:××)借到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73)网银转账20000元给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为62×××57)。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清还所欠原告借款7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还本息为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借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网银转账回单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李海伦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提交有关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海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黄超雄按照被告李海伦的要求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李海伦的银行账户,被告李海伦立下《借据》一份,订明:“本人李海伦(身份证号:××)现向黄超雄(身份证号:××)借到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海伦在《借据》及《收据》的借款人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2015年7月22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89)网银转账20000元到被告李海伦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为62×××94)。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一直未偿还给原告。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清还所欠原告借款7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还本息为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提供了《借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网银转账回单等证据,被告李海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无提出答辩,也无出庭辩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海伦在借取原告70000元后,在原告的催收下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李海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逾期利息应以欠款金额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黄超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共1495元,由被告李海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并同意于结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