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薛传功与田德祥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传功,田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薛传功,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德祥,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申请人薛传功与被执行人田德祥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传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