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平泉县海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平泉县海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69号申请人刘建华被执行人平泉县海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