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9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港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万学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学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90号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该单位职工。被告:万学波,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学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9元,减半收取2599.5元,由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