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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昊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汪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延安卷烟厂职工。被执行人汪昊,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现住延安师范家属院31号窑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字第019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昊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荣借款2600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634元,执行费3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昊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昊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