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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空军与被执行人冯玉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空军,冯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097-2号申请执行人兰空军,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01140xxx。被执行人冯玉海,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城路xxx号。身份证号码:3790081969112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玉海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