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空军与被执行人冯玉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空军,冯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097-2号申请执行人兰空军,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01140xxx。被执行人冯玉海,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城路xxx号。身份证号码:3790081969112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玉海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