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商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洪绍玉与王志宝、朱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绍玉,王志宝,朱开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响商初字第01104号原告洪绍玉。被告王志宝。被告朱开岭。原告洪绍玉诉被告王志宝、朱开岭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绍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宝、朱开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绍玉诉称,被告王志宝因工程需要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3年5月24日到期,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朱开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仅给付11个月利息44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王志宝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3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朱开岭负还款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志宝、朱开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王志宝向原告洪绍玉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洪绍玉人民币贰十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逾期之日起按利息5%自愿罚息。按借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及本息。如发生诉讼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自愿承担所聘请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连带担保人对上述内容没有异议,均表示同意,并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朱开岭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仅给付利息44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宝向原告洪绍玉借款,被告朱开岭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有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王志宝应按照约定按时给付所欠借款本金。故对原告洪绍玉要求被告王志宝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洪绍玉要求被告王志宝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0‰承担借款利息,因该利率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洪绍玉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朱开岭为被告王志宝向原告洪绍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现被告王志宝未及时归还原告洪绍玉借款,原告洪绍玉有权要求被告朱开岭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故对原告洪绍玉要求被告朱开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绍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朱开岭负被告王志宝归还原告洪绍玉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志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已预缴2870元),由被告王志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审 判 长 张述华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