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绛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青山与赵世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青山,赵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绛法执字第163号申请人郭青山,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世辉,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青山与被执行人赵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绛民诉前调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绛民诉前调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郭红武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