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卞连波与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连波,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卞连波,居民。被执行人丁建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卞连波与被执行人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盐城市钱江方洲小区南区15幢801室房产,现暂不便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翀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