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台山市供销饮食技术学校与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供销饮食技术学校,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万浓,黄仪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53号原告:台山市供销饮食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吴汉贤,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容社良,系台山市供销合作联社纪委书记。被告: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彭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敬威,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万浓,男,汉族,1938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成招,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第三人:黄仪稳,男,汉族,1946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台山市供销饮食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台山供销学校”)因与被告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台山住建局”)、第三人黄万浓、第三人黄仪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山供销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容社良、台山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敬威、第三人黄万浓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成招、第三人黄仪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10日,台山住建局经审核将座落在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房屋登记在黄万浓和黄仪稳名下并核发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台山住建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证》;2、彭建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3、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江台山撤字第1号《关于撤销(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3号公证书决定》;4、《异议登记受理书》(编号:2015000001);5、《台山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五)》;6、申请人为台山市广海供销社的《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书》;7、被询问人为陈硕文的异议登记《询问笔录》;8、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9、以黄万浓、黄仪稳为原告,以台山市广海镇供销社及李小燕为被告的《民事诉状》;10、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广民初字第87号《传票》;11、权属人为黄万浓、共有人为黄仪稳的《房地产登记证明》;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台国用(2003)字第00775号);13:台山市广海供销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林锦胜《身份证》、台山市广海供销社委托陈硕文的《委托书》、受托人陈硕文《居民身份证》;14、《台山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15、黄万浓《居民身份证》、黄仪稳《居民身份证》、曹健全《居民身份证》;16、权属人为黄万浓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及权属人为黄仪稳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17、纳税人为黄万浓、黄仪稳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18、台山市住建局出具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19、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广海税务分局出具的《台山市销售(转让)房地产完税证明》;20、委托人为黄万浓、黄仪稳,被委托人为曹健全的《委托公证书》;21、(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2、034983号《继承公证书》;22、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门牌编号证明》、编号为粤财台字第NO1953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买契纸》,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台山国土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台山供销学校诉称:台山市广海镇79号房屋在1957年经过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产权依法归属广海镇供销社所有,供销部门自1957年11月起至今已管理使用50余年。2015年4月,台山供销学校知悉台山住建局为黄万浓、黄仪稳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并核发了房屋产权证。经查询,台山住建局称其是根据(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作出涉案房屋登记。其后,台山市公证处于2015年5月撤销了前述《公证书》,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已丧失合法存在的基础。台山供销学校于2015年5月14日向台山住建局递交了《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但台山住建局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台山住建局应依法撤销涉案房屋登记。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台山供销学校,台山住建局应依法办理登记事项。为维护台山供销学校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责令台山住建局依法履行职责,撤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房屋的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26号和01140145**号房屋产权证及其登记事项;2、责令台山住建局为台山供销学校办理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房屋权属登记。其后,台山供销学校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房屋的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26号和第01140145**号房屋产权证及其登记事项;2、诉讼费由台山住建局承担。台山供销学校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持有人为黄隆添的《股票》;2、黄隆添《响应书》;3、1956—1966年《发付股息登记》2份;4、台山市广海供销合作社《付款凭证》5份;5、台山市广海供销合作社历年的《固定资产明细账》;6、台山市广海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基础表》3份;7、2014年7月2日、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15日《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各1份;8、台山市广海供销社的《缴税凭证》、《广海供销社2013年房地税、土地使用税明细表》各1份、《税收通用完税证明》2份、《广东省地方税务电子缴税凭证》2份、纳税人为台山市广海供销社的《税收完税证明》1份;9、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复函》(台府办函(2003)42号);10、《企业(单位)公有资产变更产权通知书》(编号273);11、《国有土地使用证》(台国用(2003)字第00775号);12、权属人为黄万浓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及权属人为黄仪稳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13、(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号《公证书》;14:申请人为台山供销学校的《公证书复查申请书》;15、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江台山撤字第1号《关于撤销(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3号公证书决定》;16、申请人为台山供销学校的《撤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17、台山住建局《关于申请撤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回复》,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涉案房屋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予以撤销。台山住建局辩称:台山住建局作出的涉案《房地产权证》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手续清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是黄隆添,根据台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3号《公证书》证明第三人黄万浓、第三人黄仪稳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台山住建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并颁发所有权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台山住建局依职权撤销房产证须以相关单位的法律文书作为前提,现在该涉案公证书被撤销亦不能直接证明争议房屋的归属,撤销涉案《房地产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而是民事诉讼中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如台山供销学校能依照法律规定充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台山住建局会依法变更登记。黄万浓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广海税务分局出具的《台山市销售(转让)房地产完税证明》;2、权属人为黄万浓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黄仪稳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权属人为黄仪稳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2316号《公证书》,证明曹健全全权代表黄万浓、黄仪稳办理坐落在“广东省台山县广海镇正街十字南门牌贰號”(新编门牌号: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2014年10月6日,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号《公证书》,载明:“继承人黄万浓、黄仪稳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黄隆添、刘彩凤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广东省台山县广海镇正街十字南门牌贰號(新编门牌号: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房地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买契纸》编号:粤财台字第NO195340号……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他们的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黄隆添、刘彩凤的父母、子女均已先于他们死亡。黄隆添、刘彩凤在子女死亡后,收养黄万浓、黄仪稳为养孙……被继承人黄隆添、刘彩凤的上述房地产遗产由其养孙黄万浓、黄仪稳共同继承。同日,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2、034983号《公证书》,分别证明黄隆添、刘彩凤在广东省台山市死亡。2014年10月,黄万浓、黄仪稳以继承遗产为由向台山住建局申请办理位于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房屋登记,提交了《台山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黄万浓《居民身份证》、黄仪稳《居民身份证》、曹健全《居民身份证》、台山市房屋平面图测绘所出具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台山市住建局出具的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暂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盖有广东省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涉案房屋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广海税务分局出具的涉案房屋《台山市销售(转让)房地产完税证明》、(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2316、034981、034982、034983号《公证书》、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出具的《门牌编号证明》、编号为粤财台字第NO1953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买契纸》等材料。其中,《台山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中申请人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签字盖章属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该《申请书》“声明”一栏中有黄万浓、黄仪稳及曹健全的签名及其捺印。2014年11月10日,台山住建局将座落在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房屋登记在黄万浓和黄仪稳名下并向其核发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其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5年5月4日,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出具(2015)粤江台山撤字第1号《关于撤销(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3号公证书决定》,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为由决定撤销(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3号《公证书》。其后,台山供销学校向台山住建局申请撤销涉案房屋登记,台山住建局回复称司法机关等裁决法律文书是登记机关作出撤销房产权证的前提,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另查明:座落在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79号的证号为台国用(2003)字第007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台山供销学校,登记日期为2003年5月16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的规定,台山住建局作为台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机构,是辖区内法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其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台山住建局向黄万浓和黄仪稳核发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并应当提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房屋登记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只于形式上、程序上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等法定条件,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本案中,黄万浓、黄仪稳以继承遗产为由向台山住建局申请涉案房屋登记时提交了《房屋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完税证明》、(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2316、034981、034982、034983号《公证书》等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虽然前述(2014)粤江台山证字第034981、034982、034983号《公证书》已被广东省台山市公证处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为由决定撤销,但台山住建局作出涉案房屋登记时无法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台山住建局在涉案房屋登记的过程中进行的审查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已尽了合理的审慎审查职责。但因涉案房屋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已失效,客观上导致了该登记行为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台山供销学校请求撤销涉案房屋登记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黄万浓和黄仪稳核发的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及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40145**号《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台山市供销饮食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