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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雷海英与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英,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雷海英。被执行人姚萍。申请执行人雷海英与被执行人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姚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海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萍在该院的拍卖所得款项523409元,现该院正在拍卖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子第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