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岩、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岩,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24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泽路689号科技创新城4号楼均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863547-5。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岩,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莲花村,机构代码52267896-X。法定代表人孙长俭,经理。被执行人孙长俭,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岩、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13,438.9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学岩名下房产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岩、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俭在银行无存款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冬 梅代理审判员 徐 大 庆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海 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