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传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80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5113-0。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传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传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传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传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小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