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渊琦与上海橙果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13号原告杨渊琦。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橙果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鑫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明。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渊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59元,减半收取3099.29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