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伯珠、万为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伯珠,万为群,孔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伯珠,居民。被执行人万为群,居民。被执行人孔祥兰,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伯珠、万为群、孔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东仓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伯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归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和代理费;被执行人万为群、孔祥兰对被执行人周伯珠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周伯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2475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2475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仓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