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绍武与王江荣、毛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武,王江荣,毛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王绍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华、柴飞霞。被告:王江荣。被告:毛日元。原告王绍武诉被告王江荣、毛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王绍武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苏亚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