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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焦娇与姜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娇,姜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焦娇,女,1990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姜爱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