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洪玉怡与被告项公俭、姜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玉怡,项公俭,姜丹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166号原告洪玉怡,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贻启,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公俭,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姜丹娜,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洪玉怡与被告项公俭、姜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玉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琦颖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