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阎友琴与耿红朝、贾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阎友琴。被执行人耿红朝。被执行人贾素梅。申请执行人阎友琴与被执行人耿红朝、贾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9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314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债权文书公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9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31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