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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卫立、张宝兴与刘培申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1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兴,男申请执行人张卫立,男被告刘培申,男本院在执行张卫立、张宝兴与刘培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