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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小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25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