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任某,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真武洞镇曹村。被告刘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上李家沟村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2014年3月,被告给原告修建房屋的过程中,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商议好让其包工不包料。到2014年7月,工程基本完工,楼梯没有做,地板、泥子质量有问题,双方商议后扣除8000元,下欠10000元承包费为质保金,两个月后如果质量没有问题给付清。现房屋质量出了问题,主要是房子盖成了平行四边形,顶棚砂浆质量不合格,往下掉砂浆,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时至今日,被告也未进行整改。原告起诉依法判令被告对其修建房屋进行整体维修(包括地基处理,房屋几何状纠正,室内顶部砂浆维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照片三张,证明被告给原告做的工程不合格,质量不好。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刘某给原告盖房子,被告刘某做的主体,付小东做粉刷,顶部楼板之所以掉皮,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楼板是以前房子的旧楼板,旧楼板上有白灰,所以新盖的房子上才会掉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所做工程不合格,原告已扣除了8000元,并约定双方均不能再因此次事件再起摩擦。2、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欠被告1万元的修房款。本案经过庭审举证,对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材料,被告对第1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顶部楼板之所以掉皮,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楼板是以前房子的旧楼板,旧楼板上有白灰。所有新盖的房子上才会掉皮。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故对第2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2份证据材料,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被告给原告修建房屋,由被告刘某承包修建,包工不包料,原告用的是旧楼板,旧楼板上有白灰。2014年7月25日,原告的儿子任延军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1、地板、水泥标号不够空的;2、楼梯没做;3、上、下水没做;4、白灰质量不行,吊楼板钱。总扣除8000元,以后双方均不能再起摩擦,下欠10000元,两个月还清。后原告的儿子任延军未向被告支付该欠款。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其儿子任延军偿还欠款,安塞县人民法院以(2015)塞民初字第00206号判决书判决由原告的儿子任延军给付被告刘某工资欠款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修建房屋进行整体维修(包括地基处理,房屋几何状纠正,室内顶部砂浆维修)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国萍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