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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676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洪武大道新城市广场2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电子路。法定代表人赵军华,该公司董事长。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58元,减半收取12929元,由被告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1600T冷式铸机一台、400T冷式铸机1台、钻床7台、磨床3台、数控床2台、普通车床8台、盱眙县工业园区六路佳力起重公司内3号厂房内的900I压铸机1台与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园区电子路(房产证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厂房予以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2312929元,执行费2552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盱眙华源汽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1600T冷式铸机一台、400T冷式铸机1台、钻床7台、磨床3台、数控床2台、普通车床8台、盱眙县工业园区六路佳力起重公司内3号厂房内的900I压铸机1台与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园区电子路(房产证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厂房予以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单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