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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士学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学,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霍淑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抒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