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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闫丽与张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张静,王改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32号原告闫丽,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静,女,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改利,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丽诉被告张静、王改利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