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义与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任义被执行人: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义于2015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调字(2014)30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对被执行人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10月16日,本院已依法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进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调字(2014)302号仲裁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