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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周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38号。负责人齐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旋力大厦B栋136室)。法定代表人叶桂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C-17。法定代表人林月延。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港城路1号C-18。法定代表人汤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法定代表人汤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绍枫。被执行人林月延。被执行人何妙章。被执行人叶德君。被执行人刘燕玲。被执行人汤大华。被执行人叶桂芳。被执行人吴国平。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周贵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周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4747506.40元,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吴绍枫、林月延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绍枫、林月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何妙章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妙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叶德君、刘燕玲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德君、刘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八、汤大华、叶桂芳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大华、叶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吴国平、张燕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国平、张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周贵兰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贵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427.10元,三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17922.1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人民币80元,由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7842.10元,常熟市贵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常熟市苏南钢贸仓储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绍枫、林月延、何妙章、叶德君、刘燕玲、汤大华、叶桂芳、吴国平、张燕、周贵兰分别在人民币165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钢城路1号A3、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号、B1、2、3、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5、36、37、38、39、50、51、52、53、55、56、57、58、59、60(权证号分别为:梅李11000334、128094)、61、62、63、65、66、67、68、69、70、71、72号、C1、2、3、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5、36、37、38、39、50、51、52、53、55、56、57、58、59、60号、钢城路1号F-1至F-18(权证号:梅李120002**)、F-19至F-36(权证号:梅李120002**)、梅李镇钢城路1号(权证号分别为:梅李12000194、梅李12000195、梅李12000196)、常熟市梅李镇天字北路1号(权证号:梅李120001**),因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且均被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对于位于常熟市兴港路36号仓库内的钢材、常熟市苏南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梅李仓库内的钢材,因权属不明,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865348.50元、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十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