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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岳海媛与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媛,宋强,翟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岳海媛,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药山支行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翟敬,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岳海媛与被执行人宋强、翟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的股金及分红账户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字第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