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天虎与于鹏、高振喜、程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虎,于鹏,高振喜,程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朱天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于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被告高振喜,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程鸿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无具体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虎与被告于鹏、高振喜、程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朱天虎。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