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尤本利与栾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尤本利,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栾金辉,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尤本利与栾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栾金辉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王 霄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