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万福、顾绘娟与石壮、雷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朱万福。申请执行人顾绘娟。被执行人石壮。被执行人雷维。申请执行人朱万福、顾绘娟与被执行人石壮、雷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办理财产保全,本院查封了担保人郭丰睿所有的牌照号为湘a×××××的车辆一台。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朱万福、顾绘娟以该案已经胜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郭丰睿名下的牌照号为湘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