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景先与郑州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2006号原告陈景先,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联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郭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先与被告郑州联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景先负担。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