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祁根才与康鑫、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根才,康鑫,郝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87号申请执行人祁根才。被执行人康鑫。被执行人郝慧仙。本院执行的祁根才与康鑫、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向申请执行人祁根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15900元及利息68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7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康鑫下落不明、郝慧仙查找困难,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4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康鑫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1-1F108室及1-12209室房产、被执行人康鑫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西路1号龙湖香醍漫步13-10602室,因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变现,需条件具备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