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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邴玉良、陈玉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邴玉良、陈玉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初字第673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被申请人邴玉良、陈玉申。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邴玉良、陈玉申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邴玉良、陈玉申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