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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祥立与冯智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立,冯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立,居民。被执行人冯智彬,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祥立与被执行人冯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东开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冯智彬于2015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陈祥立借款本金16000元,此款由被告汇入原告陈祥立指定的账户中(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陈祥立,账号:60×××42);二、如被告冯智彬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陈祥立可按2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