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彦国与黑龙江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国,黑龙江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国。被执行人黑龙江宏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