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其伟、熊嘉芬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其伟,熊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陈其伟。被执行人熊嘉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其伟、熊嘉芬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其伟、熊嘉芬已履行了2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4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