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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叶帅英与张建军、张飞飞、杭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帅英,张建军,张飞飞,杭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47号申请执行人叶帅英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张飞飞被执行人杭红军申请执行人叶帅英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张飞飞、杭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帅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贺朝华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帅英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