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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发传与孙元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传,孙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传,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元红,女,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宋李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传与被执行人孙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元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山东正尔康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经查证属实,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孙元红在该公司的工资款,因该扣款时间较长,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发传发现被执行人孙元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