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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贺金祥与王文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金祥,王文华,王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61号申请人贺金祥,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王文华,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王党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贺金祥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华、王党华有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文华、王党华及二被申请人之妻刘春兰、高爱英在神木县锦界镇瑶渠村管委会征用垃圾厂占用地所得款项五万元整予以冻结。担保人贺金祥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66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文华、王党华在神木县锦界镇瑶渠村的分红款予以停止支付。二、将申请人贺金祥所有的陕K66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