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与米甲奎,徐百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米甲奎,徐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米甲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被执行人:徐百明,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申请人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甲奎,徐百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 搜索“”